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兰巧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3********1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83民初3441号
案号
(2017)辽0283执2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宫雄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184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宫雄令、兰巧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时间
2018-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