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巧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3********1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3民初3441号 |
案号 |
(2017)辽0283执2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宫雄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184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宫雄令、兰巧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