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7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2民初5901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恢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楚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楚彩霞借款本金989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至还款日按月息2分计付);二、被告丁辉峰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辉峰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楚红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楚红军、丁辉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