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2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14117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2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华丽支付下欠货款8637.5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以86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下欠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如被告梁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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