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2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民初4234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海、李敏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贷款本金77875.13元;二、被告邓海、李敏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利息485元、罚息15173.37元(该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8月9日,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收罚息,计算方法详见本判决附表);三、被告黎云明、覃荣勤、危清现、韦慧芳对被告邓海、李敏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云明、覃荣勤、危清现、韦慧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海、李敏追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被告邓海、李敏、危清现、韦慧芳、黎云明、覃荣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