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2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626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1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李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4月15日借款利息及罚息38458.92元,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1.349%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何军、何茜宁、何茜宇、彭再友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被告李仕芳、何军、何茜宁、何茜宇、彭再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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