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海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211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文静、蓝海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5 410.62元、利息12 022.46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5日,自2017年6月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文静、蓝海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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