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5********3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210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5428.23元;二、被告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因信用卡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及记账凭证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金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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