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497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摩云防盗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 599 999.53元、罚息102 496.86元、复利1 622.93元(截至2018年3月14日,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泽、山雪霁、王学金、刘兰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 432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摩云防盗门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泽、山雪霁、王学金、刘兰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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