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6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1315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3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牛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娄延强借款79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被告牛振华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娄延强指定的账户:户名娄延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牟支行,账号62122617020256588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0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被告牛振华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牛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