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4********8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282民初1287号
案号
(2020)豫1282执1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昊之、杨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旻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从2019年12月17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张旻对被告王昊之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4号楼2单元7层0703号房屋(不动产证明第19100003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数额为限);三、驳回原告张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被告王昊之、杨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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