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7751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孔亮返还1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孔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汪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