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7751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1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孔亮返还1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孔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汪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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