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边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7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810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柳喜亮下余借款2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柳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柳喜亮承担162元,被告边磊承担238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