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3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川0105执8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截至2019年12月5日的欠款本金47799.72元、利息38798.73元,共计86598.45元,并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支付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的利息,上述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82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87580.45元。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已作出(2020)川0105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