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322民初2348号 |
案号 |
(2020)闽0322执3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李碧钦损失计120000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尹金山、尹素美、尹茂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给李碧钦各项损失28927.21元;尹茂军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尹金山、尹素美承担赔偿责任; 三、罗春华、李俊榕、林李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给李碧钦损失计5860.94元;林李威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罗春华、李俊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陈聿新、陈清玉、陈艺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李碧钦损失计9516.57元;陈艺宁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陈聿新、陈清玉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李碧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56元,由尹金山、尹素美、尹茂军负担206元,由罗春华、李俊榕、林李威负担42元,由陈聿新、陈清玉、陈艺宁负担68元,由李碧钦负担1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