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明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6********4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6民特149号 |
案号 |
(2020)闽0426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闽0426民特149号申请人:林晶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埔西路李树坪22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7102020019。申请人:黄明星,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台溪乡盖竹村152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03054538。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晶锥与申请人黄明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晶锥与申请人黄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3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黄明星确认尚欠林晶锥借款本金13,200元。二、黄明星自愿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返还借款本金4,700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返还借款本金8,500元。三、若黄明星未能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晶锥有权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就黄明星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晶锥与申请人黄明星于2019年6月3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纪宝玲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