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卫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302刑初177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2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卫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允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复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郭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龙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苏思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向小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龙志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蓝允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崔雅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林仁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林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秦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兰加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六、被告人兰加镇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八千六百四十六元,其中返还微信昵称为“华下儿女”的被害人人民币一百零一元,返还微信昵称为“忘记过去”的被害人人民币八百一十一元,返还微信昵称为“忘了你吧”的被害人人民币一百零二元,返还微信昵称为“新方向”的被害人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二元。十七、责令被告人吴卫伟及同案人共同退还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元二角八分,被告人雷允想对其中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八千三百九十九元一角六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陈复斌对其中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八千三百九十九元一角六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郭建华对其中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五百六十五元一角二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郭龙河对其中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九百九十八元一角三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苏思雅对其中人民币二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四元一角五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陈俊对其中人民币十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角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向小娜对其中人民币十五万一千五百八十五元七角二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龙志琦对其中人民币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九元二角四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蓝允春对其中人民币九万四千七百二十二元五角三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崔雅玲对其中人民币七万六千零六十八元五角二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林仁挺对其中人民币七万三千六百三十五元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林泉对其中人民币五万零六百三十一元一角三分承担共同退还责任,被告人秦文涛对其中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零二元承担共同退还责任;按比例归还各被害人。(具体详见附表)十八、责令被告人雷允想、向小娜共同向被害人向凤退还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向微信昵称为“luozheng”的被害人退还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十九、责令被告人雷允想、陈俊共同向被害人包晶晶退还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二十、责令被告人雷允想、苏思雅共同向被害人喻泽红退还赃款人民币五千元、向被害人“不宁唯是”退还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二十一,责令被告人郭龙河向微信昵称为“a群加”(微信号:li2814503642)的被害人退还赃款人民币八千四百元。二十二、责令被告人林泉向被害人杨凯退还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向被害人张向军退还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向被害人赵云生退还赃款人民币八千元。二十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电脑主机二十四台、移动电话八十六部、移动u盘一个、银行卡二张、信用卡三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