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160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锋、郭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新颖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借款本金30万元,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被告何锋、郭丽平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到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