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2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2702 民初 1843 号 |
案号 |
(2020)黔2702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随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万元,并按照合同编号为 6741120170000514 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支付从 2018年 5 月 22 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原告2018 年 5 月 24、6 月 1 日、6 月 21 日从被告账户自动收利的 793.92 元在还款时予以抵扣);二、被告程随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二千四百元;三、被告周静、刘盛杰、王永飞对被告程随勇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