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634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屈洋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沈阳个担贷字第bc2018020799004431-1号);二、被告屈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3378.38元、利息8978.72元、罚息1730.56元、复利845.58元,总计104933.24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日为2019年8月26日),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屈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300元;四、若被告屈洋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屈洋名下的辽ay62s8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被告屈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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