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2********2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402民初1993号
案号
(2020)辽1402执1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告王领解除双方之间办理《广发银行生意人卡》中达成的借款合同文件。二、被告王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211 478.21元和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1、38 939.74元;2、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本金211 478.2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娜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承担429元,由被告王领、被告李娜承担49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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