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凡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1********3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24刑初36号
案号
(2020)辽0624执1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于长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35年11月11日止。)二、被告人王康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34年9月17日止。)三、被告人周日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孟凡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丹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盛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七、被告人季春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孟照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九、被告人张连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十、未随案移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于长香的人民币230251.41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敏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刘文斌人民币11800元、被害人史胜涛人民币10050元、被害人袁长久人民币34424元、被害人于升号、于兴才人民币27050元、被害人李广秋、孙秀英人民币16900元、被害人王忠军人民币5000元,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十一、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康旭、于长香对孔鸽人民币25000元、李辉人民币223771元及利息、孔令杰人民币10000元、冯丽娜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王志强人民币1400元享有的债权,上缴国库。十二、未随案扣押的该组织所有的奥迪a8轿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十三、未随案查封的被告人王康旭名下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长江路阳光花园40号楼一单元602号房产1套;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兰路1-a18栋三单元31号房产1套,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十四、未随案查封的被告人于长香名下位于田师付镇(产权证号2007b-37-1025)的房产1套,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十五、未随案扣押、保存的被告人王康旭、于长香所有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处理(详见王康旭案财物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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