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冀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2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1民初7453号
案号
(2020)辽0111执2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冀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绍先借款本金124900元;二、被告冀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绍先借款利息(以本金124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至日止);三、驳回原告董绍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董绍先负担2228元,被告冀磊负担3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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