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民初6452号 |
案号 |
(2018)新2301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图壁县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315000元;二、被告呼图壁县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年利率4.35%的四倍向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代偿之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3月28日代偿的利息140000元、2016年4月28日代偿的利息70000元2016年5月28日代偿的利息70000元、2016年6月2日代偿的本金3500000元、2016年6月28日代偿的利息35000元均自代偿之日起算);三、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呼图壁县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呼国用2014第0056号土地、全自动机械码坯系统)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王连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96元,由被告呼图壁县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连军负担40891元,由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