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2********1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1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阳华康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833849.15元(罚息计算截止到2016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贵、杨艳、于莉、李发康、查仕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66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4-26
发布时间
2017-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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