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运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6********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2民初851号 |
案号 |
(2020)桂1222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钟超与被告韩运满于2014年10月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韩运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钟超土地转让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韩运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