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鑫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5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1509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4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圣利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其代偿的本金3,520,000元及代偿的利息254,613.33元,总计3,774,613.33元;二、被告韩圣利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资金占用费,以3,774,61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止;三、若被告韩圣利未在2018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款项,则以3,774,61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给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刘文秀、韩鑫浩、王永、营口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三农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各方对此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韩圣利、刘文秀、韩鑫浩、王永、营口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三农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28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