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鑫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1********5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1509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4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圣利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其代偿的本金3,520,000元及代偿的利息254,613.33元,总计3,774,613.33元;二、被告韩圣利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资金占用费,以3,774,61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止;三、若被告韩圣利未在2018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款项,则以3,774,61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给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刘文秀、韩鑫浩、王永、营口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三农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各方对此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韩圣利、刘文秀、韩鑫浩、王永、营口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三农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7-28
发布时间
2018-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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