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4********0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济铁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济铁中执字第00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 3 883 080.96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3 883 080.96元为基数,按8.4%利率,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复利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至2月26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支付)二、被告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数额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徐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数额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范连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数额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敏、范连勇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 8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58 8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负担20 746元、被告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鑫浩公司、徐敏、范连勇负担38 0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18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