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6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04民初5687号 |
案号 |
(2020)浙0304执3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张金兰对上述第一、二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刘辉、张金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