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昌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2********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 民初4770 号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 民终4313 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3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正文:一、被告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3901825.92 元,利息人民币 465404.41 元,罚息人民币863864.26 元(本金、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 3901825.92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长隆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 6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小红、翟昌浩共同对被告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 6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52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2521 元,由被告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长隆担保有限公司、杨小红、翟昌浩共同承担。二审正文: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 0103 民初 4770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 0103 民初 477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3901825.92 元,利息人民币465404.41 元,罚息人民币 863864.26 元(本金、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 3901825.9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16752 元。 四、贵州长隆担保有限公司、杨小红、翟昌浩对贵州德登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二、三项债务在人民币 6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8-12-04
发布时间
2019-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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