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82********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15刑初505号
案号
(2020)川0115执2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高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田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陶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陈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张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责令被告人高金军、田楷、陶然共同退赔被害人李东桥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高金军、田楷、陶然、陈辉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建人民币18000元、姚远洪人民币16500元、左建飞、杨国刚、王科军、邓朝金共计人民币61000元、黄体明人民币24000元、何通元人民币14200元;责令被告人高金军、田楷、陶然、张婷共同退赔被害人郝凯人民币25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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