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运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6********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22民初852号
案号
(2020)桂1222执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钟超与被告韩运满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韩运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钟超借款6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被告韩运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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