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4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3007号 |
案号 |
(2020)皖1802执2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志强、陈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7467.6元、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4180.21元,及自2020年6月719日起至被告邵志强、陈倩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74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1元(减半预收受理费471元,退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0元),由被告邵志强、陈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