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2民初4242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恢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513600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 年11月15日起至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叶县鼎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艾耀军、马玉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9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县鼎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艾耀军、马玉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增燕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贺亚非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盼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艾耀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687145918M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叶县田庄乡张林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