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361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凤翔园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89 250元;二、被告沈阳凤翔园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0月止每月18日前给付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5 750元;三、如被告沈阳凤翔园商贸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任一期给付义务,则被告沈阳凤翔园商贸有限公司于逾期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有欠款,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不受履行期限的限制就全部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依照原始<买卖合同>约定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当期货款×(当期迟延天数/365天)×20%】申请执行;四、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凤翔园贵和烟酒商行、沈阳市铁西区凤翔园烟酒商行、沈阳市皇姑区凤翔园塔湾日用品经销部、李权、李丽、祁松、周立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 162元、减半收取7 58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凤翔园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凤翔园贵和烟酒商行、沈阳市铁西区凤翔园烟酒商行、沈阳市皇姑区凤翔园塔湾日用品经销部、李权、李丽、祁松、周立衡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