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1********1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1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邱实、韩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欠款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周旺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8.00元,由邱实、韩丹、周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