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304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 073.6元;二、被告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 073.6元的利息(以代偿款6 07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高董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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