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02********6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6184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7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46101.13元,分期手续费3378.06元,利息6790.97元,滞纳金1567.97元,共计57838.13元(前述分期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至2019年02月10日,实际数额以全部款项结清之日银行柜面会计数据为准);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川a2k93y)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合意后,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通过在原告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的方式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133000.00元,手续费为16625.00元,以按约分期等额方式每月偿还4156.25元,共36期,并约定以车辆(车牌号:川a2k93y)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 年12月0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12月22日,被告透支了上述133000.00元款项,用以购买车辆。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款项,截止至2019年02月10日被告累计欠57838.13元未还。被告二也未履行偿付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望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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