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5********1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024民初1396号
案号
(2020)桂1024执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陆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邬有党货款56254.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62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544元(原告已预交772元),依法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陆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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