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5********1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24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0)桂1024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陆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邬有党货款56254.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62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544元(原告已预交772元),依法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陆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