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9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4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与被告路平、于涛、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所欠借款本金553 881.43元;三、被告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截止2018年12月5日所欠的利息5 202.51元以及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553 881.43元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路平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路平所有的房屋(位于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50号1-16-1,建筑面积174.41㎡,房证号为0282308,他项权证号为0235440)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390元,保全费3 316元,由被告路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