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谌文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3********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6571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涛和被告谌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涛和被告谌文学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