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2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2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20)鲁1522执1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邹温福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利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