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茹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81********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81民初514号 |
案号 |
(2018)豫1281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茹江伟、张聪慧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借款本金102420.42元及利息10397.25元(计算至2018年2月1日)。被告茹江伟、张聪慧于2018年6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420.42元及利息(以本金102420.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374‰,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 二、被告董志平、义马市融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被告茹江伟、张聪慧、董志平、义马市融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可以就所欠的余款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被告茹江伟、张聪慧、董志平、义马市融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豫1281执52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2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