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道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4民初1138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明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693.58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8月31日结欠利息人民币289.19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周道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道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明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6元,减半收取计149.78元,由王明洋、周道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