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于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3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50000 元及相应利息(截至 2020 年 5月 15 日结欠利息 21003.26 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方建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方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于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75 元,减半收取计 787.5 元,由叶于祥、方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