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6民初7211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祥品借款本金 680,000.00 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166,500.00 元,本息合计 846,5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800.00 元,由原告马祥品负担 535.00元, 被告胡小燕负担 12,265.00 元。案件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马祥品负担 248.00 元,被告胡小燕负担 4,752.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