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6民初7211号
案号
(2020)黔0526执10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祥品借款本金 680,000.00 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166,500.00 元,本息合计 846,5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800.00 元,由原告马祥品负担 535.00元, 被告胡小燕负担 12,265.00 元。案件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马祥品负担 248.00 元,被告胡小燕负担 4,752.0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