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1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3民初1598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余海、曹忠梅归还原告张志伟借款本金44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志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已减半收取4400.00元,由被告余海、曹忠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