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3********1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323民初1598号
案号
(2020)黔0323执恢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余海、曹忠梅归还原告张志伟借款本金44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志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已减半收取4400.00元,由被告余海、曹忠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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