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7********2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7民初519号
案号
(2020)桂0327执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蔡豪忠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6.0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该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二、被告黄军、陆光秀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蔡豪忠的债务在担保的最高余额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军、陆光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豪忠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5元,依法减半收取528元,由被告蔡豪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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