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7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21民初2761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定金、傅丽娟、朱尚明应归还原告顾能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4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2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顾能强负担80元,被告朱定金、傅丽娟、朱尚明负担2646元,属三被告负担部分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