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伟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7********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803民初1386号
案号
(2020)粤1803执4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伟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4314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清远市清新区银至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清远市清新区银至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25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银至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3.25元,被告柳伟贤负担46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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