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1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2647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3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甘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 被告方敏对上述借款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6.9元,减半收取为1763.45元,由被告甘美凤、方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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